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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瑞丽发布多个有关恢复经营活动的通告

2022/05/24 8.4k 阅读 328 点赞

瑞丽市关于歌舞娱乐场所有序恢复经营活动的通告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现将瑞丽市歌舞娱乐场所有序复工复产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工范围

市内歌舞娱乐场所(KTV)分批次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可有序恢复经营活动。

二、开放条件

严格落实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经营场所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配齐配强经营场所管理团队,制定或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有关应急预案,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

(二)严格限流措施。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每个包间接纳消费者人数也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

(三)做好物资储备。配备足够的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公用卫生间要配备洗手液,保证供水设施正常;在服务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

(四)做好定期清洁消毒。对经常接触的公共设施设备(如走廊、前台、座椅、洗手间及手经常接触的地方),每天清洁消毒2次以上;加强对茶具、杯具的清洁消毒;麦克风使用完毕后及时更换筒套,并做好清洁消毒;点歌按钮、屏幕及附属设施要定期消毒;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

(五)做好有效通风换气。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集中空调,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新风口和排风口是否保持一定距离;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六)做好科学餐饮。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

(七)做好防控宣传。通过海报、电子屏和宣传栏等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八)有入口检测措施。要安装400万以上像素高清监控系统,对经营场所出入口、主要经营区域做到监控全覆盖,视频保存期不得低于30天。入口安排专人值守,严格落实消费者扫码、验码、测温、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持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依据疫情动态调整)入场制度。

(九)各经营场所需单独设置临时留观点,用于有风险人员的临时隔离观察。

(十)做好客流引导。加强场所巡查,防止人员聚集和消费者在场所内随意走动,提醒进出场所消费者规范佩戴口罩;在前台、等待区等设置“一米线”,推荐非接触式扫码支付,提醒消费者保持安全距离。

(十一)加强疫苗接种和核酸检测。员工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工作人员需持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上岗(根据市疫情防控形势调整);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工作期间,全程佩戴N95口罩。

(十二)营业前,经营场所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及时排除消防、建筑等安全隐患;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知识、应急处置等培训。

自公告之日起,达到开放条件的市内歌舞娱乐场所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现场验收达标后,签订防控责任承诺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消费者责任

消费者应积极配合扫码、亮码、测温,手部鞋底消毒,主动出示7天内核酸检测结果,需在非包间区域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健康监测管理,自觉遵守防疫要求和服从管理。

四、严格监管及法律责任

(一)对未通过核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一律停业整顿3个月;对经核验复工但未持续认真落实防控措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约谈、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处罚。

(二)出现3次以上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或管理失控的经营场所,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对第1项、第2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疫情,通过病例流调发现,经营场所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措施的,经相关部门处置评估后,重新组织核验,具备条件的,即可恢复经营活动;对没有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措施的经营场所,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造成疫情传播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严惩,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对不认真遵守或拒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要求的消费者,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瑞丽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5月24日

瑞丽市关于旅行社有序恢复经营活动的通告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现将瑞丽市旅行社有序复工复产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工范围

市内旅行社分批次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可有序恢复经营活动。

二、开放条件

严格落实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经营场所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配齐配强经营场所管理团队,制定或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有关应急预案。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从严从紧、从细从实做好游客招徕、组织、接待等环节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现阶段,市内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可恢复开展除跨省及出入境、边境一日游的团队旅游业务、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带有“*”标记的地区以外的旅游经营活动(即可以开展省内旅游经营业务)。

(三)加强风险研判。旅行社要对旅游产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及时了解和掌握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风险等级和卫生健康部门疫情防控情况,做好线路设计、产品对接和预订等工作;不组团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旅游,不承接中高风险地区旅游团队,不组织中高风险地区游客外出旅游。相关区域列为疫情中、高风险等级时,未出发的旅游团队必须立即取消或更改旅游行程;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明确双方疫情防控相关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团队旅游平稳、有序、安全。

(四)控制组团规模。旅行社要严格落实各地防控要求,根据自身运营能力和供应商、合作商接待能力,提前发布组团人数等产品防疫要求,合理确定团队人数,提倡小规模旅游团队。

(五)配备防护用品。旅行社应当配备数量充足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体温检测设备、洗手液、一次性手套、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为司机、导游和游客提供必要的防护保障。

(六)加强宣传引导。旅行社要严格落实团队旅游各项制度和规范,依法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各方权责。要开好行前说明会,提示游客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动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发布游客出游防控注意事项。

(七)加强行前排查。旅行社要做好游客信息采集、健康档案、检测登记,要求游客报名时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出行前出示健康码和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掌握游客基本信息的同时,排查是否存在新冠肺炎“十大症状”、是否接种疫苗、近14天内旅居史和暴露史,并进行记录。

(八)加强行程管理。旅行社在行程中要持续关注旅游目的地疫情防控等级信息。相关区域列为疫情中、高风险等级时,已经在当地的旅游团队,必须暂停在当地的旅游活动,配合做好相关疫情排查工作;旅行社要进一步落实《旅行社服务通则》《导游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明确各方责任,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提示和行程管理。

(九)落实防控措施。旅行社要严格落实各地在交通、住宿、餐饮、游览、购物等方面的疫情防控要求,督促供应商、合作商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旅行社要加强对游客的体温检测,游客乘坐汽车等交通工具应全程佩戴口罩,主动配合接待单位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十)规范导游防护。导游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坚决杜绝带病上岗。导游在上岗前要核验游客健康码,随团配备充足的防护用品。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做好游客在乘车、入住、购票、游览、就餐等环节的防控提醒,引导游客科学佩戴口罩。

(十一)加强场所管理。做好办公场所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卫生清洁、消杀和通风等工作。将日常值班、清洁消毒、检测登记、垃圾清理、安全管理等各个防疫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并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动态调整。

(十二)做好员工监测。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加强针)。旅行社要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建立《员工健康记录表》,每日进行体温检测,及时掌握员工健康状态、出行轨迹等情况;坚决杜绝员工带病上岗。

(十三)加强教育培训。旅行社应当开展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项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要督促员工掌握疫情防控、个人防护、卫生健康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员工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压实导游责任,细化岗位职责,做好全陪、地陪等各项服务工作。

(十四)建立工作台账。团队旅游行程结束后,旅行社要做好旅游团队档案整理,妥善保管游客和员工的健康信息,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可查询可追踪。

(十五)做好应急处置。旅游团队如发现疑似症状人员,旅行社要立即停止该团旅游活动并第一时间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排查和防控措施。旅游团队中一旦出现确诊病例,旅行社要立即落实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当地有关疫情防控指引和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患者隔离、密切接触者追踪等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自公告之日起,达到开放条件的市内旅行社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现场验收达标后,签订防控责任承诺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消费者责任

消费者应积极配合扫码、亮码、测温,手部鞋底消毒,主动出示48小时核酸检测结果,规范佩戴口罩。做好个人健康监测管理,自觉遵守防疫要求和服从管理。

四、严格监管及法律责任

(一)对未通过核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一律停业整顿3个月;对经核验复工但未持续认真落实防控措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约谈、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处罚。

(二)出现3次以上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或管理失控的经营场所,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对第1项、第2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疫情,通过病例流调发现,经营场所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措施的,经相关部门处置评估后,重新组织核验,具备条件的,即可恢复经营活动;对没有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措施的经营场所,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造成疫情传播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严惩,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对不认真遵守或拒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要求的消费者,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瑞丽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5月24日

瑞丽市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序恢复经营活动的通告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现将瑞丽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序复工复产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工范围

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批次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可有序恢复经营活动。

二、开放条件

严格落实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经营场所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配齐配强经营场所管理团队,制定或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有关应急预案,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

(二)严格限流措施。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每个包间接纳消费者人数也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消费者间隔就坐。

(三)做好物资储备。配备足够的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公用卫生间要配备洗手液,保证供水设施正常;在服务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

(四)做好定期清洁消毒。对经常接触的公共设施设备,每天清洁消毒2次以上;上网服务设备及附属设施应做到“一客一用一消”;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

(五)做好有效通风换气。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集中空调,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新风口和排风口是否保持一定距离;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六)做好科学餐饮。划定就餐区域,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

(七)做好防控宣传。通过海报、电子屏和宣传栏等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八)有入口检测措施。要安装400万以上像素高清监控系统,对经营场所出入口、主要经营区域做到监控全覆盖,视频保存期不得低于30天。入口安排专人值守,严格落实消费者扫码、验码、测温、全程规范佩戴口罩、持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依据疫情动态调整)入场制度。

(九)各经营场所需单独设置临时留观点,用于有风险人员的临时隔离观察。

(十)做好客流引导。加强场所巡查,防止人员聚集和消费者在场所内随意走动,提醒进出场所消费者规范佩戴口罩;在前台、等待区等设置“一米线”,推荐非接触式扫码支付,提醒消费者保持安全距离。

(十一)加强疫苗接种和核酸检测。员工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工作人员需持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上岗(根据市疫情防控形势调整);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工作期间,全程佩戴N95口罩。

(十二)营业前,经营场所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及时排除消防、建筑等安全隐患;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知识、应急处置等培训。

自公告之日起,达到开放条件的市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现场验收达标后,签订防控责任承诺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消费者责任

消费者应积极配合扫码、亮码、测温,手部鞋底消毒,主动出示7天内核酸检测结果,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做好个人健康监测管理。自觉遵守防疫要求和服从管理。

四、严格监管及法律责任

(一)对未通过核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一律停业整顿3个月;对经核验复工但未持续认真落实防控措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约谈、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处罚。

(二)出现3次以上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或管理失控的经营场所,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对第1项、第2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疫情,通过病例流调发现,经营场所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措施的,经相关部门处置评估后,重新组织核验,具备条件的,即可恢复经营活动;对没有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措施的经营场所,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造成疫情传播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严惩,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对不认真遵守或拒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要求的消费者,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瑞丽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5月24日

瑞丽市关于社会艺术培训机构有序恢复经营活动的通告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现将瑞丽市社会艺术培训机构有序复工复产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工范围

市内社会艺术培训机构分批次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可有序恢复经营活动。

二、开放条件

严格落实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经营场所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配齐配强经营场所管理团队,制定或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有关应急预案,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

(二)人员排查到位。全面精准排查教职工、学员及家属健康状况。精准掌握教职工、学员的居住区域是否位于中高风险地区,疫苗接种情况等信息,做到分类造册登记,不漏一人、管控到位。

(三)防控物资储备到位。配备充足的防护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

(四)对复工的员工逐人分析研判,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判定,确保复工的员工100%低风险人员。

(五)严格统计员工复工前7天内体温检测情况,填报《瑞丽市艺术培训机构员工健康登记表》。

(六)必须安装400万像素以上高清监控设备。对经营场所出入口区域做到监控全覆盖,监控视频保存期不得低于30天,并安排专人负责值守工作。

(七)各培训场所需单独设置临时留观点,用于有风险人员的临时隔离观察。

(八)核实学员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进行手部、鞋底消毒,体温正常者方可进入。体温异常者,一律不准进入。

(九)按照《瑞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规范及要求,每天至少2次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洁消毒,重点区域、教室、把杆和乐器做到“一用一消毒”,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并做好记录备查。

(十)从业人员须持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需接种疫苗(做到应接尽接),复工后须做好每日个人健康监测,不得带病上岗。

(十一)各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错峰、预约、限流”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依据机构场地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培训人数(按最大容纳量的50%),学员上课时至少间隔1.5米以上,按人均室内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人的标准执行。

(十二)取消使用公共饮水设备和中央空调系统,采用自然通风,保持场所有效通风换气。

(十三)规范佩戴口罩。舞蹈、音乐、表演类培训机构的教职工、学员非上课时段须全程佩戴口罩;美术、书法类培训机构的教职工、学员须全程佩戴口罩。

(十四)做好复课提示。培训机构具体复课时间明确后,要通过“告家长书”等方式告知学员和家长复课时间以及复课后应注意的事项,确保平稳有序复课。

自公告之日起,达到开放条件的社会艺术培训机构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现场验收达标后,签订防控责任承诺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学员责任

学员应积极配合扫码、亮码、测温,手部鞋底消毒,主动出示7天内核酸检测结果,规范佩戴口罩。做好个人健康监测管理,自觉遵守防疫要求和服从管理。

四、严格监管及法律责任

(一)对未通过核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对经营场所一律停业整顿3个月;对经核验复工但未持续认真落实防控措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约谈、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处罚。

(二)出现3次以上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或管理失控的经营场所,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对第1项、第2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疫情,通过病例流调发现,经营场所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措施的,经相关部门处置评估后,重新组织核验,具备条件的,即可恢复经营活动;对没有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措施的经营场所,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造成疫情传播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严惩,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对不认真遵守或拒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要求的消费者,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瑞丽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5月24日


文章来源:德宏政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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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通知通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