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德宏金融监管分局联发文印发了《德宏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文件内容,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为全面深化政府信息公开,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德宏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内容,现就《细则》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依据
为加强德宏州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 107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22〕15号 )及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2〕25号)等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10条)。明确州财政局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建立由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农业农村局、州民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德宏监管分局等单位为成员的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救助基金筹集(5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依法筹集,拨付德宏州的救助基金;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社会捐款;其他资金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的各项资金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时入账。
(三)救助基金使用管理(11条)。有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其他应当需要救助等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垫付道路交通、农业机械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本细则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负责处理事故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按照资料清单提供相关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在完成审核(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办理垫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救助基金垫付(2条)。单起事故申请垫付抢救费金额在15万元以内(不含15万元)的,由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垫付;单起事故申请垫付抢救费金额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的,为大额垫付费用,由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上报救助基金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垫付。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的,由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垫付,民政协助审核有关材料。
(五)救助基金管理(14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经确定,3年内不得变更。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救助基金专户出现收支缺口时,州财政局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救助基金补充资金。年度应当公开相关信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发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审核结果告知书》《救助基金垫付催缴工作函》,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和督促县市部门负责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直至救助基金偿还完毕。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通过协商偿还、参与调解、保险理赔、法院诉讼等方式进行追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公安、农业农村部门已经履行追偿程序和职责,但有肇事逃逸案件超过3年未侦破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终止,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民政部门出具低保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或者退还的等情形之一导致追偿未果的,经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进行核销。
(六)法律责任(2条)。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材料或者拒绝、推诿、拖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3条)。本细则施行日期。与国家、省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政策执行。
三、专业术语诠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文章来源:德宏州财政局